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以及信息接收播发系统。
第四条
地震预警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震预警投入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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