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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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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1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法律,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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