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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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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17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白河水系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白河水系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指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政府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保护体制,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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