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石门山摩崖造像、舒成岩摩崖造像、妙高山摩崖造像等,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财政保障。
大足石刻研究院
(大足石刻博物馆)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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