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化配置、保护优先、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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