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8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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