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县(市)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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