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
- 制定机构:农业部
- 发布日期:1991年06月20日文书字号:(1991)农(企)字第16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
(1991年6月20日农业部以[1991]农(企)字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职能和基本任务,本着先进、准确、齐全、配套的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完善提高的原则,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乡镇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应以管理高水平、机制高效能为目标,同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管理效益型的经营战略,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作业(以下简称企业)。联户、户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班组建设等七项内容。乡镇企业应按照七项内容开展管理基础工作,乡村骨干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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