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84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84)高检发(人)20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4年8月15日 高检发(人)20号)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施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4年7月17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法警工作,受过法警专业训练,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会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条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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