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结合实际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经商民政部同意,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司法警察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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