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02年08月09日文书字号: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8月09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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