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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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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24号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9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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