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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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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82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79]民他字第40号
  • 生效日期:1982年08月19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1982年8月1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粤法民政字第26号关于旅泰华侨黄闻运与黄奕琼在国外私自买卖在国内房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国家城建总局联系后,我们认为:华侨买卖国内房屋,必须向国内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交,并按规定在国内支付款项交纳税金。否则不予承认。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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