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 发布日期:1983年03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3年03月17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3年3月1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刑核字第三十一号《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兑换券的性质,现在尚无明文规定。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兑换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和人民币一样在国内流通,具有国家货币的职能。经我们研究:对本案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的处理,可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定罪判刑,不必类推。
被告人黄炳光,男,41岁,原系香港商人;黄李珠,男,27岁,无业;李永生,男,30岁,原系香港小贩;黄穗生,男,26岁,原系香港商人。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香港居民。被告人许仲国,男,26岁,无业;谢伟明,男,23岁,无业,均住广东省广州市。
198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炳光在香港与被告人黄李珠共谋将一批伪造的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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