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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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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81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81年10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浙法民他字13号报告收悉。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台湾的吴琴的离婚问题,根据党和国家对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精神,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慎重。蔡茂松提供的吴琴下落情况,须严格审查属实后,才可受理。并且在审理中要严守法定程序,切不可为了照顾蔡茂松早日获得去美居留证而草率办理离婚手续。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蔡茂松与台湾吴琴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1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蔡茂松在获准出国并到香港后,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原告人蔡茂松,男,192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原住温州市光明路68号,现住香港永乐街122号a室。蔡于1939年在台北市与黄条银结婚,1948年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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