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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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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9日文书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5月1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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