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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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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1日文书字号:军发(2010)44号
  •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查看 军发(2010)4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已经2010年8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0年08月3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工作,促进干休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

本条例所称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

干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离休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干休所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关心与生活照顾相结合,以离休退休干部健康长寿、永葆本色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全军干休所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干休所工作。各级司令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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