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11日文书字号:湘政发(1997)16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7〕1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驻湘各部队、军事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株洲预备役师,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驻湘部队、民兵在参加我省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做好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指挥。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为本区域的军事牵头单位,在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任务区内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的工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要有同级军事部门的领导参加。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民兵要接受本任务区军事牵头单位的领导,服从调动和指挥;抢险救灾现场的具体救援行动,要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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