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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高考中贯彻《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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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高考中贯彻《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辽招考委字(2005)10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高考中贯彻《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辽招考委字[2005]10号)


各市招考委、民政局、军分(警备)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对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优待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考录取优待办法

1、高考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役士兵;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③现役军人子女。

2、烈士子女高考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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