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加强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黔劳社厅函(2005)278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加强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5]278号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34号)要求,全省并轨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资金(以下简称“并轨资金”)的安全,省劳动保障厅决定委托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所辖机构对并轨资金进行监管。为做好并轨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银行各级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工商银行各级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有并轨任务的国有企业在所在地工商银行开立并轨资金专户。确保并轨资金专户存储,封闭运行。
二、并轨资金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专项资金。只能按黔劳社厅发[2005]34号文件的规定,专项用于并轨对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专项资金,并轨资金不能作为企业债务的清偿资金,任何单位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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