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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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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 制定机构: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文书字号:黔招委(2006)2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黔招委〔2006〕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防止“高考移民”,特制定本规定。

报 考 条 件

第二条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具备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三年以上(含三年,时间从当年9月1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有高中连续三年学籍、且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三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和本人在我省有高中阶段学籍,但不满三年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正常报考。

(一)其法定监护人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按照组织程序正式调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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