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制定机构:贵州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3月15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1997年10月7日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三条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凭证和材料,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
第五条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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