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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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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502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p01.3/1/2007号照会,内容如下: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认,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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