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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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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制定机构: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以便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部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审级的事宜

1.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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