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1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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