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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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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 制定机构: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 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 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 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 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 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 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 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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