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 制定机构:商务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对澳门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据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标准:
(一)除法律服务部门外,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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