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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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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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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2006年10月24日发布。
查看 2006年10月2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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