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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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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25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
(1989年11月25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检察人员严肃执法,完成各项检察任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即“八要八不准”: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是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秘;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检察纪律。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检察纪律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牢记,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三、广泛宣传检察纪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纪律广为印发,在检察机关各个办公处所加以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贯彻执行检察纪律情况的检查,对模范执行检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违反的必须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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