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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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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第22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10)第2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0年07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导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第三项修改为:“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五十条中的“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增加一款,作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删去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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