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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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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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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 ,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7年06月19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蒙自五里冲水库(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和管理,防治水体污染,保障蒙自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以水库水体为中心,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龙骨塘村垭口,面积为25.4平方公里。

保护区为管理区以外,北溪河下游菲白水库头塘输水隧洞进口至南溪河提水工程第一级泵站之间的径流区,面积为225.6平方公里。

管理区、保护区的界线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在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窃水、污染水库水源和水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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