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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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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 制定机构: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乡镇企业管理局、供销社、劳动局
  • 发布日期:1990年05月04日文书字号:闽政(1990)30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5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1990年5月4日闽政〔1990〕30号)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宣传教育、法律约束、行政管理、经济措施、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机制。现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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