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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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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 制定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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