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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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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下文简称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维护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并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主任召集常委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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