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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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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本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发展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第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制度创新。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务。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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