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10届第37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0届第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06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三、第四条修改为:“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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