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10届第37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0届第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4年06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实施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三、第四条修改为:“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删去第六条。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运输。”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