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云司基(2005)14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4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促进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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