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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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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14届第2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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