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2019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沧政字〔2016〕28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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