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推进健康南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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