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四条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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