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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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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闽建建〔2021〕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
闽建建〔202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二、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十条第二、三款和《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7〕38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修改为:监理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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