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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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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5日


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付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 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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