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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健康上海建设,普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卫生环境改善、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体系,推进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市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爱国卫生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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