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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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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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