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 制定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16届〕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6届〕第11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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