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 制定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16届〕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6届〕第11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1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