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文书字号:闽政〔2023〕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20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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