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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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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4日文书字号:乌政办(2012)60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60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4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力度,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地方税收保障是指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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