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
- 制定机构: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
(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2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菱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菱湖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菱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菱湖景区、康熙河景观带和秦潭湖公园。
风景区的范围依据前款规定和风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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