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9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版)
(1995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证以及与公证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协会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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